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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11 16:23:00
一、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坚持以正确的政治方向为指导,坚持科学、求实、创新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教育干部培训及相关学科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应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围绕教育部的中心工作,以“四个平台”为支撑,坚持教学、科研、决策咨询三位一体,服务于我院学科建设及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强调以完成科研规划的任务为重点,同时鼓励教学研究人员积极对外进行广泛的科研交流与合作,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科研工作之中,并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年度科研成果奖励和科研工作量计量办法》,对优秀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对科研工作量计酬。
    二、项目管理
    第五条  科研部在学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科研项目。凡学院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规划项目、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国内协作项目,以及由学院、部门或个人名义从各种渠道获得的科研项目,均应纳入到学院科研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中。
    第六条  凡希望通过我院培训平台扩大其业务影响(其内容必须符合培训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以科研资助形式提供的资金,一律纳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有明确指向的纵向委托项目不含在内),用于学院的科研和学员科研。对本院促成合作的人员或团体可提取资助总额的20%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无关工作及无关人员的劳务和生活消费;其余纳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七条  院内科研规划的审定、科研课题的立项及成果评审鉴定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课题立项根据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在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投票决定;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需填写成果评审鉴定申报表,附成果原件和课题工作报告送科研部,由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专家组对其作出鉴定。
    第八条  学院科研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有权决定课题组成员的构成及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对完成科研课题负有责任和义务。课题主持人应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汇报科研进度、阶段性成果,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督促。
    第九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科研课题内容或延长课题完成时间,须征得院分管院领导的批准,并报科研部备案。如果课题负责人在科研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科研部在请示院分管院领导后,可要求其停止科研活动,停拨、退还科研经费。
    三、项目经费资助及相关管理
    第十条  院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
    1. 资助我院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规划项目,对于纵向规划项目(特指全国、北京市社科及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北京市社科及教育科学自筹经费项目、纵向委托项目等不含在内)给予专项经费资助,但其经费必须用于科研。其中,国家重点课题资助8万元;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资助6万元;省部级重点项目资助 4万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资助2万元。
    2. 资助学院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
    3. 资助专兼职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其程序是个人申报,科研部审核,分管学院领导批准。
    4. 按学院有关规定,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院内、院外所有科研课题经费均由课题主持人负责掌握,并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的要求使用,科研部、财务处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对科研项目不再收取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由学院每年按10万元拨付,主要用于课题立项申请、管理、评审、通讯、交通、专家劳务费等,不得作为工作人员的劳务酬金发放,不得转结。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经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科研部报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暂停课题经费的拨付或使用:
    1.由于研究条件与主持人的变化,需要修改、变更、中止的课题。
    2.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研究任务的课题。
    3.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课题。
    四、科研项目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根据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所做出的成绩,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年度科研成果奖励和科研工作量计量办法》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和奖励暂行规定》进行奖励。对于特别突出的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专项奖励。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和预定目标完成科研课题者,由科研部提议并报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酌情给予批评教育以及必要的处罚。
    1.对无故未按规定完成科研阶段性任务的项目,停止经费使用,并可委托可胜任者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
    2.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或目标完成科研任务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课题。
    3.对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或目标完成科研任务者,可要求其退还已经使用的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开始执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学院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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